湖工行字〔202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及其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包括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包括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购应讲求效益性和时效性。
第四条合理编制采购预算,精心做好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规范实施各类采购,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改为校内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必须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校内集中采购。
第六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基本建设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八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领导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讨论决定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组织修订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审定评标专家库;
(五)审批特殊项目的采购方式;
(六)协调解决采购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矛盾;
(七)处理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报告的事项。
第九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是学校专职负责采购与招标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学校货物、服务以及工程的采购与招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学校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学校评标专家库;
(三)受理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四)负责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上级业务部门备案并取得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和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
(五)拟定(或审定)、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六)拟定政府采购和校内集中采购的评标细则;
(七)负责办理进口设备的报关报检手续;
(八)指导各使用单位的采购工作;
(九)会同有关单位拟定政府采购合同和指导校内各使用单位拟定集中采购合同;
(十)协助财务处,按规定收取标书费、发放评标费;
(十一)承担采购相关知识的培训任务;
(十二)负责对采购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三)完成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执行经费预算归口管理;
(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政府采购预算后,提交与之相对应的详细采购清单;
(三)负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进口产品政府采购项目论证;负责组织大型设备采购项目、基建工程采购项目的论证;
(四)负责监管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校内集中采购限额的自行采购;
(五)会同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拟定和审核合同。
第十一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规划与申报,做好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负责拟定各类采购文件的技术要求和其他要求;负责采购文件的技术释疑;
(三)参与拟定政府采购采购合同,负责拟定和管理校内采购合同;
(四)负责合同的履行,提出验收申请,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
(五)负责报账和凯发唯一官方网站的售后服务手续办理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规范地建立单位内部自行采购的台帐;
(七)配合相关部门对本单位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新增资产配置和政府采购流程
第十二条 新增资产配置
(一)校内各单位应按照《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审批,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经学校批准后形成学校新增资产配置计划;
(三)预算编制实行财务处统筹安排、经费归口部门管理和业务处室专业指导的管理机制。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管理一般设备费、负责全校其他经费中货物类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编制;基本建设管理处管理基本建设类经费、指导其他经费中工程类采购计划的编制;财务处指导服务类采购计划的编制。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流程
(一)纳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内或使用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采购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经上级批复后,由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本建设管理处将政府采购预算及对应的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及清单批复下达给归口管理部门;
(三)各单位根据已批复的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填写湖北工程学院采购审批表,相关职能部门和校领导审批后,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报送采购计划;
(四)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分类、汇总各单位的采购计划,按照采购项目与项目资金相对应的原则向财政厅申报采购实施计划,形成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并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进行采购;
(五)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有关单位应积极参与,协助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完成各项具体工作;
(六)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包括制定或审定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标(成交)公告,拟定或审定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网上公示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受理和回复质疑,配合处理投诉,建立政府采购台帐,做好合同备案等工作。
第四章校内采购及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 校内采购是指办理未列入《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内的项目且未使用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采购行为。
第十五条 校内采购分为校内集中采购和校内中层单位自行采购。
(一)校内集中采购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执行;
(二)中层单位自行采购取得授权后由使用单位承担;
(三)纵(横)向课题经费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四)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时实施的紧急采购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紧急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集中采购;
(二)工程类项目预算在20万元以下的(不含20万元)系列采购项目可由选定的年度维修服务供应商实施;
工程类项目预算20万以上的(含20万元)至工程类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单独实施;
紧急采购项目由基本建设管理处提出采购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由选定的年度维修服务供应商实施。
第十七条中层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不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有协议供应商的应在协议供货商中采购;没有协议供应商的,取得学校授权后,由各中层单位自行采购。其中5千元以下的(不含5千元)采购项目,取得学校授权后,由各中层单位直接采购。
(二)在孝感城区以外开展工作的,1千元以下的办公用品和文印等业务,可以直接采购。
第五章校内集中采购
第十八条 校内集中采购是指按规定不需要进行政府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的采购行为。
第十九条 校内集中采购的评标会由会议主持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和工作人员组成。
(一)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主持评标会议,重大项目评标会议可由校领导主持;
(二)评标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或使用单位工作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评委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从校内专家中遴选。职能部门或使用单位评委人数不得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专家评委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委总数一般为3人及以上单数;
(三)审计部门负责评标全程监督;
(四)会议主持、监督人员、工作人员不担任评委。
第二十条 校内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一)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二)采购预算数额较大,师生关注度较高,技术标的较复杂,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应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在原供应商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采用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只有1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只有1家,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第二十七条对抢修工程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可在报告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和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后先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采购技术要求不明确,需求紧迫的项目,经学校同意,可以采用现场采购方式,但现场采购单位不能少于三家。
第二十九条办公用品、打印、复印、耗材类等单次采购金额在校内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频率高的项目执行协议采购。
(一)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公开遴选若干协议供应商并形成协议供应商目录,校内各单位可在协议供应商目录中自行选择供应商;
(二)执行协议采购的项目,在协议供应商以外自行采购的为无效采购;
(三)协议供应商纳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管理范围,接受财务、审计和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协议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执行淘汰机制。协议供应商可以续签合同,但续签合同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五)在孝感城区以外开展工作和科研的,可不受协议采购限制。
第六章校内中层单位自行采购
第三十条 校内中层单位自行采购是指按规定不需要进行政府采购,也未达到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行为。
第三十一条 校内中层单位自行采购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实施,属于归口管理部门的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履行项目使用单位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政府采购和校内集中采购。
第三十二条 校内中层单位自行采购活动接受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指导。
第三十三条 校内中层单位自行采购实行备案制,项目使用单位填写《湖北工程学院采购审批表》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经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分管校领导审批授权后,由项目使用单位按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三十四条 校内中层单位自行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网上竞价、电商平台采购、实体店采购和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认可的其他采购形式。
第三十五条 项目使用单位应组建由单位负责人牵头的三人及以上的采购小组,遵循货比三家和低价优先的原则,确保采购活动阳光透明、高效诚信、程序可追溯。
第三十六条 项目使用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手续。
第三十七条 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保存自行采购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为十五年。档案内容包括且不限于采购审批表、自行采购备案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项目使用单位须将采购审批表、自行采购备案表、合同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交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留存。
第七章合同签订、履行及验收
第三十九条合同签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工程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合同履行及项目验收:货物类合同由资产与实验管理处组织实施;服务类合同由校内各使用单位和经费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工程类合同由基本建设管理处和资产与实验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八章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接受省级财政、审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二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教育、培训、考核等制度,不断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四十四条采购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采购实施过程中违反本办法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工程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湖工行字〔2016〕7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凡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湖北工程学院校内集中采购执行流程图.pdf
2.湖北工程学院校内中层单位自行采购执行流程图.pdf
3.湖北工程学院中层单位自行采购备案表.doc